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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对停车位确权:配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

08.25 20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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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呼万唤之下,深圳终于出台政策对停车位进行确权。12月1日,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已起草的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办法)。《办法》首次对明确了停车位的权属,对于具体的转让、登记、发证和地价计收都做明确规定。

深圳新闻网12月1日讯(记者 王丹丹)千呼万唤之下,深圳终于出台政策对停车位进行确权。12月1日,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公布已起草的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办法)。《办法》首次对明确了停车位的权属,对于具体的转让、登记、发证和地价计收都做明确规定。

《办法》仅针对新房产项目

已出让车位咋办?另出政策解决

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停车位的权属争议由来已久。2007年《物权法》出台后,国内部分城市相继出台了规定。而深圳迟迟未能对停车位进行确权,这也导致被明令禁止的停车位变相买卖屡禁不止。《办法》首次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权属: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;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。

记者了解到,《办法》适用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。对于已建成、已销售的项目,将另行研究制订历史项目的停车位处理政策。目前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,私自销售的行为,属于违法行为。

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李书韵介绍,《办法》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停车位的权属进行约定,根据停车位的不同分类分别约定权属。其中,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;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。

配建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

不得买卖不发房地产证

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、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,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,归全体业主共有、共用。配建停车位不得转让。

据规划国土委房地产业处工作人员童冀霄介绍,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》(以下简称深标)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,《深标》主要根据项目房屋户型来确定停车位的配件数量,“项目所在区域规划、周边交通容量等因素,也会影响到小区的停车位配建数量,配建数量实际上已经具体到各个项目”。

配建停车位在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权利人为全体业主,不核发房地产证。地价计收上,配建停车位免收地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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