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邻居装修不当能减免物业费?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:不可以!

04.09 20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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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邻居装排烟管道排不当,楼上住户不堪其扰,能否以“物业公司监管不力”主张减免物业费?今天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,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不支持姜女士请求物业费减半的主张。


姜女士为北京一小区304号房屋业主。13年前,小区业主大会(甲方)与小信公司(乙方)签订《物业服务委托合同》,约定小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,物业服务费为含税价普通住宅每月1.65元/平方米。2012年后,双方又签订3份《物业服务委托合同》,约定物业费每月2元/平方米;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《业主公约》和甲方批准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,乙方有责任和权利根据情节轻重,劝说、批评、警告、制止,并及时报告甲方,以上行为如触犯法律法规,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;采取签署措施时,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《业主公约》;在业主委员会要求下,乙方有责任和权利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及《业主公约》、给小区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进行诉讼。对于个别住户(物业使用人)损害公共设施设备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索赔权,赔偿款须用于修复相关公共设施设备。


姜女士未交纳2012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15000余元。小信公司起诉要求姜女士支付欠费。姜女士主张,因小信公司未提前通知暖气试水,导致自家新装的暖气设备漏水,将楼下204房屋地板损坏,她赔偿损失3080元;另外,204住户打穿厨房外墙安装排烟管道排废气,对姜女士家及小区环境造成影响,也影响了她正常卖房,小信公司对此监管不力,不予解决。


一审法院判决姜女士支付欠缴的物业费15406.77元。姜女士上诉,认为楼下业主对着自家客厅排放废气,致其房屋卖不出去。小信公司未履行监督、制止、管理的职责,存在不作为。她要求改判支付一半物业费,但小信公司辩称无执法权,姜女士与楼下业主之间是相邻关系纠纷,应另案起诉。


北京一中院认为,小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,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均应履行义务。姜女士因物业服务不到位,主张减半交纳物业费,但主张的事由主要与楼下住户争议有关,却未充分证明小信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。故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法官提示:


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频发,物业公司起诉追缴物业费案件中,业主常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要求减免费用。


评价物业服务质量时,不宜仅依据短时间内个别、局部的问题加以判定,而应对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持续状态进行全面考量。


每位业主虽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评价物业服务,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,在相关费用的交纳及减免时,还需考虑全体业主整体利益。


此案业主主张的物业费减免事由主要与楼下住户争议有关,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,故法院未支持业主的主张。



来源:北京日报客户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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